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91执保897号
申请人:安徽云智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产业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4968934X(3-4)。
法定代表人:符贵,董事长。
被申请人: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英飞拓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43039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安徽云智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云智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