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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某某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9民初1418号
原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英飞拓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430398。
法定代表人:刘肇怀。
委托代理人:李思渊,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创新产业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4968934X。
法定代表人:符贵。
委托代理人:周海波,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吉文,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必须以(2019)皖01民终第1047号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此案尚未审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止诉讼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陈  方  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  梦  蕾
书记员 朱晔辉(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