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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9民初1418号
原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英飞拓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430398。
法定代表人:刘肇怀。
委托代理人:李思渊,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创新产业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4968934X。
法定代表人:符贵。
委托代理人:周海波,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吉文,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必须以(2019)皖01民终第1047号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此案尚未审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止诉讼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陈  方  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  梦  蕾
书记员 朱晔辉(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