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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0江苏鑫丰舞台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03民初2780号之二
原告:江苏鑫丰舞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68533749X1,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大泗镇杨营村九组25号。
法定代表人:杨国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宝军,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友明,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4968934X,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产业园二期H区6号楼。
法定代表人:符贵,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鑫丰舞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江苏鑫丰舞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鑫丰舞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10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3980元,由原告江苏鑫丰舞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蒋霞宏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申 丽
书 记 员 吴 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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