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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亲联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民初2187号
原告:合肥亲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海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晋,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
被告:安徽**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符贵。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亲联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亲联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亲联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亲联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24元,减半收取为3162元,由原告合肥亲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群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王春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