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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亲联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某某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民初2187号
原告:合肥亲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海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晋,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
被告:安徽**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符贵。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亲联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亲联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亲联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亲联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24元,减半收取为3162元,由原告合肥亲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群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王春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