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云智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东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云智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11民初5310号
原告:合肥东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万家银座广场5-18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1808436H。
法定代表人:冯廷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玮,安徽江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江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云智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创新产业园二期H区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4968934X(4-4)。
法定代表人:符贵,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东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云智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安徽云智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与原告未就本案所涉合同约定管辖法院,本案应由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理由如下,本案是挂靠经营合同纠纷而非承揽合同纠纷,本案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包河区,本案被告安徽云智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属于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故依法应由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包河区,本案被告安徽云智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位于合肥市高新区创新产业园二期H区6号楼,属于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辖,原告向本院起诉,于法无据。
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