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兆尹安联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兆尹安联科技有限公司、雅信鸿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执74号
申请执行人:****安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湖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1990793-0。
法定代表人:卢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雅信鸿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京市朝阳区**大桥路**号院**号楼**织机构代码74155363-0。
法定代表人:吴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执行中,二次上网查询银行系统返馈无存款及不动产信息。鉴于此种情形,执行人员采取传统方法赴**京实地查找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查仅为工商登记时临时住地,人去楼空。顺着其公司的其本账户查询,基本上无经营及业务往来。无财产可供执行,鉴于此种情形,限制其高消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表示理解。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珍文
审判员  刘 泉
审判员  谢玉金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胡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