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02民初1322号
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平原路与洪河南路交叉口西南先进装备示范园内。
法定代表人:王兴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杰,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马鞍山四方铁基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经济开发区(205国道以东、宁芜铁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郭宏,职务:执行董事、总经理。
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四方铁基新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计4025元,由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敬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刘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