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11民初2749号之一
原告:焦作市鸿鹏碳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百间房寺河村南。
法定代表人:申红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培培,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高新区平原路与洪河南路交叉口西南先进装备示范园内。
法定代表人:王兴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保庆,河南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焦作市鸿鹏碳素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鸿鹏碳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鸿鹏碳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焦作市鸿鹏碳素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樊媛媛
人民陪审员 王二保
人民陪审员 李 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马艳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