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

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02民初1555号
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平原路与洪河南路交叉口西南先进装备示范园。
法定代表人:王兴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杰,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白沙河市。
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计700元,由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 科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许新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