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02民初676号
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平原路与洪河南路交叉口西南先进装备示范园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涉县昭裕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涉县井店镇循环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涉县昭裕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7.5元,减半收取698.75元,由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