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02民初6493号
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平原路与洪河南路交叉口西南先进装备示范园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国联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国联矿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