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02民初1230号
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平原路与洪河南路交叉口西南先进装备示范园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达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郓城县麟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南***户官屯村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郓城县麟昇建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敬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