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2民终7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关索通炭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关市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关索通炭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1)甘0271民初11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称因其个人原因需另行起诉,故于2021年12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闫  辉  国 审判员     张熙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