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2民终7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关索通炭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关市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关索通炭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1)甘0271民初11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称因其个人原因需另行起诉,故于2021年12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闫 辉 国
审判员 张熙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