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九恒建设有限公司

**、林城等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05民初855号
原告:**,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原告:林城,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被告:***,男,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被告:福建九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林城与被告**、***、福建九恒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林城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九恒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林城请求撤回对被告福建九恒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城撤回对被告福建九恒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待结案时一并结算。
审判长李心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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