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111民初3596号
原告:福建省高速公路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薛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巫许周,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立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
法定代表人郑献忠。
原告福建省高速公路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立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及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高速公路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3元,减半收取计106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宝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吴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