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立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立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市朝渝德火锅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82民初3079号
原告:福建立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桐山街道太姥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6765033025。
法定代表人:郑献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庭奎,浙江鹿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朝渝德火锅店,住所地福建,住所地福建省**市桐山街道南大路**一建大厦**>
经营者:朱再旖,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原告福建立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市朝渝德火锅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福建立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立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
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立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福建立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 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婷婷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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