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民终35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泰寿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145850276P。
法定代表人:苏敬校,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周涛,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诉讼委托代理人:林培,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吴世文,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福建立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流美花园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6765033025。
法定代表人:郑献忠。
原审第三人:苍南润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东方景园商务1号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6952640604。
法定代表人:郑祖返。
上诉人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福建立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新公司)、苍南润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8)浙0327民初11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592元,减半收取6796元,由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百隆
审 判 员 刘伟达
审 判 员 柯丽梦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郭阳平
代书记员 戴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