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立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9民辖终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桐山街道中山南路172号,现住福建省霞浦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立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流美花园路42号(双福楼7-14号)801室。
法定代表人:郑献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立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7)闽0982民初33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1、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应送达案件当事人本人签收,而原审送达至上诉人的户籍地由居住人签收,送达程序错误。2、原审开庭传票载明开庭时间是2017年12月20日,上诉人获知开庭时间是2017年12月11日,未给足15天的应诉答辩期。3、原审对于上诉人管辖权异议的审查程序未另行书面通知不当。上诉人经常居住地是在霞浦县,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或移送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理。
福建立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本案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在福建省福鼎市,上诉人主张其经常居住地在福建省霞浦县,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故本案上诉人的住所地在福建省福鼎市。被上诉人福建立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至于上诉人主张原审违反送达程序且未给足15天的应诉答辩期,不属本案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对此本院不予审查。另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3日收到上诉人***邮寄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于2017年12月20日对本案管辖权异议进行听证并当庭裁决,程序并无不当,对上诉人关于管辖权异议的审查程序应另行书面通知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所作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日升
审判员 游 翔
审判员 林 玮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秀芬
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