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982执136号
申请执行人:**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市太姥商厦**,。
法定代表人:蔡永钦,理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
被执行人:福建立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流美花园路**(双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6765033025。
法定代表人:郑献忠。
被执行人:郑献忠,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
被执行人:***,女,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
被执行人:郑炜炜,男,199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
被执行人:陈夏生,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桐山街道市。
被执行人:陈雪霞,女,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
本院在执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福建立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献忠、***、郑炜炜、陈夏生、陈雪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在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有存款;福建立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有存款;郑献忠在福建海峡银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兴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账户有存款;***在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兴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账户有存款;郑炜炜在福建海峡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有存款;陈夏生在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福建海峡银行账户有存款;陈雪霞在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兴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福建立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献忠、***、郑炜炜、陈夏生、陈雪霞所有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732886.22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林笑笑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浩然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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