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方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方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902执恢86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鹤峰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70537580-6。 法定代表人:**和。 被执行人:福建省方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天湖东路8-1号(**商住小区)3幢7层703,组织机构代码68509813-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执行人:***,男,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曾力,男,197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女,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女,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352201197805××××。 被执行人:***,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 被执行人:***,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女,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柘荣县。 被执行人:***,男,198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女,198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女,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方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方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闽0902执恢8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