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闽0623民初4255号
原告:福建省方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后岗开发区万安西路北侧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685098134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溪泉,福建元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元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古*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杜浔镇古*大道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689371089B。
法定代表人:沈定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方园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方园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方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建设公司)与被告漳州市古*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交通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中,因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院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大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溪泉、***及被告古*交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大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29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8日,被告古*交通公司委托福建省建信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其项下福建省漳州市古*港经济开发区境内腾龙西路A段道路工程对外公开招标,并发布《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文件中相关要求:1、投标人应在2015年8月18日12:00时前将投标保证金汇入交通公司的指定账户。2、招标文件第3条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即第3.1规定: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独立法人资格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类别及等级)资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第3.2规定:投标人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经理应具备有效的不低于二级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含具备临时执业证书的建造师),并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采用临时建造师的应符合闽建筑【2013】41号文以及闽建筑函[2014]6号的规定;第3.7规定: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的方式:资格后审。3、合格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之第5.2条要求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职称:中级及以上。并特别提示: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通用本》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之“资格审查文件格式”规定要求提交资格审查文件申请资料,以证明符合招标文件第3章“评标细则”规定的资格审查合格条件。4、招标人有权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予以查证,若发现中标人在投标时弄虚作假,招标人将不予退回投标保证金,并取消其中标资格;已签订合同的将按中标人单方违约进行处理。原告方大建设公司按时缴纳了保证金人民币290000元,并在8月19日举行开标会议中,被评标委员会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9月18日,被告古*交通公司发出《腾龙西路A段道路工程施工招标重新评审结果公示》,以“原告方大建设公司所提交的投标资料中拟派出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的中级职称证书系伪造,不符合投标人资格条件第5.2条要求”为由,取消原告方大建设公司的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资格。但被告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退还原告缴纳的保证金290000元,也没有作出处理。由于本次招投标采取是“资格后审”评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只对投标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只在中标后才进行实质审查,同时项目技术负责人只是一般资格要求,而不是投标人必备资格要件,本案中既使原告提供的技术负责人资质证书无法查证,只能认定为“无效投标”,而取消中标资格,不能取消投标保证金。还有原告所提供的投标文件中,关于技术负责人***的中级职称证书,并非伪造,是因原告在操作过程中出现遗漏,未将其***的相关职称证书上网公示,导致网上无法查询到其信息,并非公示中所述***的职称证书为伪造。而且原告作为投标人还未领取了中标通知书,也还未与被告古*交通公司签订合同,即原告在未真正获得中标资格,就因不符合投标人资格条件第5.2条而被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没有造成被告任何损失。同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必须是中标后,招标人才对投标文件进行查证,发现弄虚作假,招标人才不予退回投标保证金,本案中原告的行为明显不符合取消投标保证金的情形。综上所述,原告的投标文件中只是提供无效的证书,不存在任何弄虚作假的行为,且评标过程中就被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资格,没有造成被告任何损失。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人民币290000元。
在举证期限内,方大建设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证据一、《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腾龙西路A段道路工程,以此证明2015年8月8日,被告漳州市古*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福建省建信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其项下福建省漳州市古*港经济开发区境内腾龙西路A段道路工程对外公开招标,并发布《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事实。证据二、腾龙西路A段道路工程投标文件、保证金回单,以此证明2015年8月15日,原告向被告缴交保证金290000元,于2015年8月17日向被告提交投标书的事实。证据三、腾龙西路A段道路工程施工招标重新评审结果公示,以此证明2015年9月18日,被告发出《腾龙西路A段道路工程施工招标重新评审结果公示》,以“原告方大建设公司所提交的投标资料中拟派出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的中级职称证书系伪造,不符合投标人资格条件第5.2条要求”为由,取消原告方大建设公司的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资格。但没有对原告缴交的保证金作出处理的事实。
古*交通公司辩称:一、原告在投标时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应当不予以退回投标保证金。在本案的招投标过程中,原告提供的项目技术负责人***的“中级职称证书”的载明证书编号为闽特Z409-31124;工作单位为方大建设公司;级别为中级;专业名称为市政工程;资格名称为工程师;评审组织为宁德市非公有制企业工程技术人员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审批部门为宁德市公务员局;批准文号为宁人发[2012]214号;批准日期2012年12月31日等。经查,宁德市公务员局于2012年12月31日以批准文号为宁人发[2012]214号文件确认的640位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名单中,并没有***。在上述640位名单中,方大建设公司的工程师名字是**。根据评标委员会认定:***的“中级职称证书”系伪造的,原告不符合投标人资格条件。根据招标文件《专用本》第2章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4.1的规定,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必须具备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职称为中级以上。因此,具备经相关部门许可的中级以上的职称是投标人资格合格的基本条件。原告使用伪造的许可证件骗取中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系属于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按照招标文件《通用本》20.4条款,及《专用本》第2章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7.1条的规定,应当不予以退还(没收)投标保证金,因此,原告请求返还投标保证金没有事实的依据和法律的根据。二、根据原告在投标时的承诺,其无权要求退回投标保证金。原告在投标时的《投标函》中承诺:“我方承诺,一旦被行政主管部门(建设、交通、水利等)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行为骗取中标,招标人有权给予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本案经古*开发区管委会认定原告的项目技术负责人***的中级职称证书确实存在伪造,系已被主管部门查证。答辩人依据原告的承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原告无权要求退回投标保证金。三、因原告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而取消其中标资格,给答辩人造成二次评标增加的费用,以及工期往后延长的损失,答辩人将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综上所述,本案原告弄虚作假的事实清楚,其无权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答辩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古*交通公司对方大建设公司举证的证据无异议。同时古*交通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证据1、《中标候选人公示》,证明:原告作为投标人,参与腾龙西路A段道路工程施工的公开招投标活动,被评选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证据2、《中级职称证书》、宁德市公务员局文件(宁人发[2012]214号),证明:原告提供的项目技术负责人***的中级职称证书的批准文号为宁人发[2012]214号;批准日期2012年12月31日。经查,宁德市公务员局于2012年12月31日以批准文号为宁人发[2012]214号文件确认的640位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名单中,没有***的名字。该证书系伪造。证据3、《重新评审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9月17日,腾龙西路A段道路工程重新评审。评标委员会认定:***的中级职称证书系伪造的。证据4、《招标重新评审结果公示》,证明:①原告所提交的投标资料中拟派出的项目技术负责人***的中级职称证书系伪造的;②原告被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证据5、古*开发区管委会《会议纪要》,证明:原告被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认为:原告的项目技术负责人***的中级职称证书确实存在伪造,取消其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事实清楚,程序合规。
方大建设公司对古*交通公司举证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综合上述原、被告诉辩主张以及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情况,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各自举证的证据的真实性以及本案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故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对招标人和投标人都有约束力。本案中,招标文件《专用本》第2章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3.1的规定:项目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专用本》第2章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37.1的规定:招标人有权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予以查证,若发现中标人在投标时弄虚作假,招标人将不予退回投标保证金,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现原告所提交的投标资料中拟派出的项目技术负责人***的中级职称证书经被告查证不属实,违反上述招标文件的规定,故对其请求判令被告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福建省方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人民币受理费5650元,由福建省方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注(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4、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