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富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富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02民初3846号
原告:***,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福建省富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连洋路星光大道步行街13栋30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55505837X2。
法定代表人:王美宋。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富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需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俞 志 银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静(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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