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富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富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古田县华龙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922执15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55505837X2,住所地连江县。
法定代表人:王美宋,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古田县华龙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2743832967A,住所地古田县。
法定代表人:叶臻,执行董事。
古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922民初21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0月27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福建省古田县华龙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自2018年10月22日起,宋启钊、林雪英、姚淑冰、陈书铭、魏少晖、黄长速、王瑞祥、林仁锦、魏启莲、黄赛兰、张爱英、杨飞勇、陈添平、蔡丽全、陈峰、于建国、张峻、王丽团、薛小滨、雷永春、陆文平、陈春植、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人先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叶穆菊、叶臻、福建省古田县华龙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周守明支付借款本息或者工程劳务费。本院认为,对申请执行人宋启钊、林雪英、姚淑冰、陈书铭、魏少晖、黄长速、王瑞祥、林仁锦、魏启莲、黄赛兰、张爱英、杨飞勇、陈添平、蔡丽全、陈峰、于建国、张峻、王丽团、薛小滨、雷永春、陆文平、陈春植、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人与被执行人叶穆菊、叶臻、福建省古田县华龙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周守明系列案件进行并案执行,有利于节约执行资源、提高执行效率,及时执结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1)闽0922执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前绥
审 判 员 蔡贺生
审 判 员 李 旭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卢珊珊
书 记 员 姚海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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