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富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181执4982号之一
被执行人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凤城镇国泰路1号鼎森中央公园二区12号楼1605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55505837X2。
法定代表人:王美宋。
被执行人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费执行一案,本院(2021)闽0181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缴纳受理费人民币6813元,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福清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另案已冻结被执行人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福清侨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程款25563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本院查明,本案被执行人与本院(2020)闽0181执4938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相同。
本院认为,上述案件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述乐
审判员  林华龙
审判员  陈卫东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泽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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