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81财保170号
申请人:***,男,196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孝泉,福建端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凤城镇国泰路**鼎森中央公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55505837X2。
法定代表人:王美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审理号:(2021)闽0181民初1151号】,申请人***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福清市侨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东环路拆迁安置区景观绿化工程”项目工程款255,635元,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单号:66531321818281820××)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福清市侨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东环路拆迁安置区景观绿化工程”项目工程款255,635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申请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1798.1元,由申请人***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游爱民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庄秀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