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富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9-1053某某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03执10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被执行人:***,女,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富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凤城镇国泰路1号鼎森中央公园二区12号楼1605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55505837X2。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富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8日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103执10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林 锐
审判员 叶大松
审判员 陈燕娜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方晓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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