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悦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悦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802执453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代理人:***、***,***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悦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以龙岩市新罗区人民路汇景花园登高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77523505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2020年9月15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悦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19)闽0802民初852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经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工商股权、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本案调查、处置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陆 审判员 熊  盛  贺 审判员 廖  丽  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