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悦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新罗区宏茂装饰材料经营部与福建省悦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802民初2468号
原告新罗区宏茂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双洋路闽西交易城路段8号。
代表人赖炜,经理。
委托代理人赖泉水,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黇,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悦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人民路汇景花园登高阁6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罗区宏茂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告福建省悦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罗区宏茂装饰材料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45元,减半收取为473元,由原告新罗区宏茂装饰材料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谢文聪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