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悦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新罗区宏茂装饰材料经营部与福建省悦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802民初2293号
原告:新罗区宏茂装饰材料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双洋路闽西交易城路段8号。
经营者:**,男,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黇,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悦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人民路汇景花园登高阁6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新罗区宏茂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告福建省悦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新罗区宏茂装饰材料经营部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罗区宏茂装饰材料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罗区宏茂装饰材料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7.5元,由新罗区宏茂装饰材料经营部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