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802民初2367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悦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城人民路汇景花园登高阁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77523505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悦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本案双方准备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负担。
审判长廖晓红
人民陪审员*永平
人民陪审员池启龙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饶珊(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