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泰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泰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邱桂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825民初1222号
原告:邱桂森,男,1969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水平,福建尔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泰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大道383号万阳城B2梯810-8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157858638R。
法定代表人:陈羽凡,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汉坤,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邱桂森与被告福建泰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邱桂森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水平、被告泰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汉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邱桂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泰源公司支付邱桂森工程款24万元和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2、泰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中邱桂森变更诉讼请求:1、泰源公司支付邱桂森工程款19.2万元和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2、泰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与泰源公司于2017年1月3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CMFJLY20170002),约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将龙岩移动2016-2019年零星装修改造项目工程(工程地点龙岩市连城县莒溪、莲南小区、东端、百花、冠景、国美移动大厅、街心公园)发包泰源公司施工,泰源公司又发包邱桂森施工。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四条约定,工程承包方式采用包工包料;第五条约定合同价款24万元;第六条约定付款方式。邱桂森组织人员施工,雇请吕高伟为施工员,2017年3月15日在莒溪工地开工,在2018年1月29日全部工程完工,2018年4月份验收合格,2018年5月份交付业主使用。邱桂森在2018年将资料交给吕高伟去找业主、泰源公司结算,因吕高伟在2019年10月份突然去世,导致邱桂森交给吕高伟的资料缺失,该工程结算未能正常进行。邱桂森多次要求业主和泰源公司结算支付工程款,一直遭受拖延,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在2021年告知邱桂森已经将工程款结算支付泰源公司,于是邱桂森要求泰源公司支付工程款,又遭泰源公司拖延拒付,邱桂森至今未获工程款。邱桂森是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泰源公司应当支付邱桂森工程款。请求人民法院支持邱桂森诉讼请求。
泰源公司辩称,一、泰源公司认为邱桂森请求支付工程款,仅提供建设单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与泰源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不够的,还应当提供泰源公司与邱桂森之间具有承包合同关系,才能证明泰源公司是邱桂森的合同相对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才能直接起诉泰源公司,否则,邱桂森不是适格的合同主体,其没有权利起诉泰源公司。二、泰源公司认为邱桂森在诉状中陈述:“泰源公司又把工程发包给邱桂森施工”不是事实,泰源公司根本不认识邱桂森,双方从未发生过任何合作关系,另外,邱桂森诉讼请求工程款24万元,陈述“2017年3月15日在莒溪工地开工,在2018年1月29日全部工程完工,2018年4月份验收合格,2018年5月份交付业主使用”也不是事实,理由是这仅仅是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与泰源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价款24万中的一部分,邱桂森对其自身完成的工程量以及造价都不清楚,违背常理,泰源公司是正规合法的公司主体,对外或者对内承包业务,均有正规合法手续,必须签订合同。三、邱桂森称吕高伟是其聘请的员工,既没有聘书,也没有雇佣合同,而且吕高伟从未提过此事,泰源公司不清楚邱桂森与吕高伟是否存在雇佣关系。泰源公司与吕高伟2018年5月前的工程款已经结清。具体如下:
1、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通过建设银行账号3500********向泰源公司工商银行账号1410********转账金额为9246.93元。泰源公司结算后,即于2018年7月20日通过工商银行账号1410********向吕高伟银行卡号6217********转账金额为7959.17元。
2、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通过兴业银行账号1172********向泰源公司工商银行账号1410********转账金额为20487.50元。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通过建设银行账号3500********向泰源公司工商银行账号1410********转账金额为12527.35元。泰源公司结算后,即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工商银行账号1410********向吕高伟银行卡号6217********转账金额为18131.44元。另外,吕高伟收到2018年5月份交付业主使用的最后一笔工程款的时间是2018年12月29日,邱桂森提起诉讼时间已经超过三年,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泰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对邱桂森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如果其已经拿到了工程款,即构成虚假诉讼,为此恳请贵院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果其未拿到工程款,其应该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相对人主张,而不是向泰源公司主张。为此,望法院驳回邱桂森一切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的事实如下: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与泰源公司于2017年1月3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CMFJLY2017000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将龙岩移动2016-2019年零星装修改造项目工程(工程地点龙岩市连城县莒溪、莲南小区、东端、百花、冠景、国美移动大厅、街心公园)发包泰源公司施工。工程承包方式采用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合同价款含税24万元。2017年8月7日,泰源公司与吕高伟签订一份《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泰源公司将龙岩移动2016-2019年零星装修改造项目工程以内部承包的方式转包给吕高伟,吕高伟按工程造价的10%向泰源公司上交承包费。涉案的零星装修改造项目工程已完工并投入使用。2019年10月,吕高伟去世。2022年1月11日,邱桂森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泰源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本院立案后,因邱桂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按邱桂森撤回起诉处理。2022年3月22日,邱桂森再次提起本案诉讼。
上述事实,有邱桂森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材料,泰源公司提供的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工商银行网上电子回单,邱桂森、邱桂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水平、泰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汉坤在法庭上的陈述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泰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建设龙岩移动2016-2019年零星装修改造项目工程,此后,泰源公司又与吕高伟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将涉案工程转包给吕高伟施工,按合同相对性原则,只有泰源公司、吕高伟、邱桂森一致同意,邱桂森系实际施工人,泰源公司才有义务与邱桂森结算并向邱桂森支付工程款。邱桂森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吕高伟系受其委托,代表其与泰源公司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其系实际施工人,并且泰源公司对此知情,故本院对邱桂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邱桂森坚持认为其系实际施工人,其有权按《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的约定获得施工对价款,邱桂森可向吕高伟主张。因吕高伟已去世,邱桂森可向吕高伟的法定继承人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邱桂森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邱桂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谢海龙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林铭春
书 记 员 李丽萍
附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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