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213执保11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建泰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市国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邱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泰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国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闽0213民初3370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厦门市国鼎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价值6800000元为限。泰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国鼎公司的银行账户(中国银行厦门市分行,账号40×××77)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泰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厦门市国鼎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中国银行厦门市分行,账号40×××77)的冻结(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