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泰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厦门市国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213执保11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建泰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市国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邱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泰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国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闽0213民初3370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厦门市国鼎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价值6800000元为限。泰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国鼎公司的银行账户(中国银行厦门市分行,账号40×××77)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泰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厦门市国鼎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中国银行厦门市分行,账号40×××77)的冻结(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