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05民初21307号
原告福建威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泰路锦绣江南8号楼1502号。
法定代表人廖志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成刚,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城东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威翔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威翔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威翔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33元,减半收取9416.5元,由原告福建威翔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焦玉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梓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