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82民初497号
原告:福建威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泰路锦绣江南**号楼**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5934780840。
法定代表人:廖志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财、林雯颖,福建泉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3061332U。
法定代表人:吴春军,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福建威翔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威翔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25元,减半收取计1362.5元,由原告福建威翔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戴晓燕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蔡鑫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