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威翔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威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82民初2582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8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星平,福建盖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福建威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泰路锦绣江南8号楼1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5934780840。
法定代表人:廖志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志群、庄俊峰,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福建威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福建威翔建设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6月6日、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1、准许本诉原告***撤诉;
2、准许反诉原告福建威翔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本诉原告***负担;反诉受理费1345元,减半收取计672.5元,由反诉原告福建威翔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施经营
审判员  陈凯思
审判员  戴晓燕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吕超群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3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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