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威翔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威翔建设有限公司、漳州爱家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624民初886号 原告:福建威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泰路锦绣江南8号楼1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593478084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爱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诏安县南诏镇西门街江厝寨113号翰林首付6栋D03室,统一信用代码:91350624572963013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福建威翔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翔公司)与被告漳州爱家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家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威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余额282481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2019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2019年8月20日起至上述工程款全部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承建被告的翰林首府美术馆装修和地下室电梯前室施工工程,现工程已经完成,原告于2019年3月16日向被告交付工程。2020年9月18日经原被告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翰林首府美术馆装修保修款38250元和工程尾款316379元、地下室电梯前室装修工程尾款32852元,金额合计387481元。该款被告承诺以翰林首府地下室C159、C160、C198、123号车位,每个车位按被告对外销售价优惠3万元后予以抵扣工程款。以上事实有原被告于2020年9月18日签订的《协议》为证。但被告迟迟未配合原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C160、C198、123号车位因被告没有清偿债务导致被法院强制执行而无法履行合同。故,原告只有拿到C159车位,被告至今尚欠原告款项282481元(387481元-105000元=282481元),现原告多次向被告催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但被告至今仍未清偿该款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爱家公司没有答辩。 本院经审理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 原告装修被告的翰林首府项目的美术馆和地下室电梯前室工程,于2019年3月16日工程完成并交付。2020年9月18日经原被告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翰林首府美术馆工程款316379元、装修保修款38250元、地下室电梯前室装修工程尾款32852元,合计387481元。双方协议以翰林首府地下室C159、C160、C198、123车位的销售款偿还工程款。原告陈述,被告仅以C159车位的销售款偿还105000元,尚欠工程款282481元。2022年5月5日,威翔公司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协议及庭审笔录为凭,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威翔公司与爱家公司的装饰装修工程,经双方结算,爱家公司结欠威翔工程款并协商以车位的销售款偿还工程款的事实,有协议为凭,可以认定。现爱家公司仅归还部分工程款,威翔公司请求爱家公司偿还尚欠的工程款,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威翔公司请求爱家公司从2019年3月16日起支付利息没有依据,可从起诉时开始计算。爱家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漳州爱家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威翔建设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282481元及利息(从2022年5月5日起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37.22元,由漳州爱家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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