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111执15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福建星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星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2016)闽0111民初1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强制被执行人支付12000元;2、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询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施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