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星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星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榕民终字第43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8年12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委托代理人***、***,福建福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星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75年1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上诉人***不服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4)晋民初字第21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即使被上诉人工商登记住所地与实际营业地相分离,仍应当以注册登记地认定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被上诉人变更实际营业地而不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应当限制被上诉人的诉讼权利。另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福州市马尾区,上诉人有权选择马尾区法院管辖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审中,上诉人明确其选择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工程班组施工协议》载明施工地点为马尾建行,位于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故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移送管辖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4)晋民初字第218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霞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