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万民初字第842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山西省新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水利大厦旁林业厅党校餐厅二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朗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大厦,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大街50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西省新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大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5日以需要补充及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10元减半收取18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彩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谷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