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624民初2204号
原告:福建一格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厦门路23号江滨花园滨江丽景D栋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63351840A。
法定代表人:王绍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阙任政,福建省广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彬,福建省广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诏安县太平镇雪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诏安县太平镇雪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624683078631E。
法定代表人:田慧,村主任。
原告福建一格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格公司)诉被告诏安县太平镇雪里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雪里村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一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阙任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雪里村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诏安县太平镇雪里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福建一格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210000元及利息(其中利息以200018.55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以9981.45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2.本案诉讼费用由雪里村村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1日,雪里村村委会对址在诏安县太平镇雪里村休闲观光旅游综合园工程进行公开招标,于2019年11月4日确认由一格公司中标施工。2019年11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约定(摘录):计划开工日期为2019年11月8日,工期40日历天;签约合同价326464.79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加风险包干;工程款分期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且结算审核完成支付至总工程款的97%;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无息返还。2019年11月8日,一格公司依约进场施工。2019年12月19日,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020年4月16日,经漳州安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结算审核,工程结算审核价为332715.21元,雪里村村委会亦在《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意见书》中予以签署确认。后雪里村村委会仅支付工程款122715.21元,至今尚欠210000元。综上,原被告双方已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未能依约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支付逾期利息等违约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雪里村村委会没有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4日,雪里村村委会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一格公司为诏安县太平镇雪里村休闲观光旅游综合园工程的中标人。2019年11月5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诏安县太平镇雪里村休闲观光旅游综合园工程;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为2019年11月8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9年12月17日;签约合同价326464.79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加风险包干;工程款分期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且结算审核完成支付至总工程款的97%;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无息返还;工程保修期为一年。2019年11月8日,一格公司进场施工。2019年12月19日,一格公司向雪里村村委会申请竣工验收。2019年12月19日,经建设单位诏安县太平镇雪里村村民委员会、监理单位福建晨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设计单位福建江南春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及施工单位福建一格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四方现场验收,出具竣工验收证书,并完成移交。同时,该工程从2019年12月19日开始进入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2020年4月16日,受雪里村村委会委托,漳州安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意见书》,结算结果核定涉案工程造价为332715.21元,雪里村村委会和一格公司在《结算审核定案书》上盖章予以确认。2022年10月10日,一格公司具状向本院提起诉讼。2022年10月13日,本院依一格公司申请,作出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一格公司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1570元。
以上事实有一格公司提供的福建一格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身份信息材料,雪里村村委会登记信息,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联系单,工程开工令,竣工验收申请表,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意见书,工程审核书,建筑工程发票,财产保全申请费发票各1份,以及庭审笔录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约定的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且结算审核完成支付至总工程款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无息返还。现诉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实际交付使用超过一年,涉案工程经结算审核确定总造价为332715.21元,一格公司自认雪里村村委会已支付122715.21元,主张雪里村村委会支付尚欠工程款2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一格公司主张的利息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一格公司主张以200018.55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以9981.45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一格公司请求由雪里村村委会承担其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保全申请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雪里村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诏安县太平镇雪里村村民委员会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一格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210000元及利息(其中以200018.55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以9981.45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诏安县太平镇雪里村村民委员会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一格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1570元。
本案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诏安县太平镇雪里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江英凤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沈 舒
书 记 员 张冰琳
附注:执行申请提示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