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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民终97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檀遵柱,男,***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中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五四路319号奥体都市花园2#B区1918复式单元。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建中江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2民初6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也未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