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民终19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中恒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大道3333号蚌埠义乌国际商贸城D2栋26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94289971D。
法定代表人:杨维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发展,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鼎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红枫路福邻广场科研1幢6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0841741K。
法定代表人:王中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喜,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中恒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合肥鼎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2)皖0311民初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2)皖0311民初6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中恒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67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顾咏君
审 判 员 吴公礼
审 判 员 胡玉巧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 成
书 记 员 李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