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神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市旭晨管业租赁有限公司、合肥神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好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23民初4160号

申请人:合肥市旭晨管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岳西路31号经典雅苑5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3004308X。

法定代表人:陈志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芳,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神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合肥神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花岗工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7728368522.

法定代表人:吕宗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好,男,汉族,1968年6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申请人合肥市旭晨管业租赁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5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好名下的皖A×××××号车辆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方文生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房屋为其向本院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市旭晨管业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好名下的皖A×××××号车辆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期限为两年。

查封担保人方文生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房屋,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敏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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