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神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神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辖终5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周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神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花岗工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吕宗平,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神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9)皖0123民初33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错误。在司法实践中,以紫云路为界划分管辖区域,紫云路以南为肥西县法院管辖,紫云路以北归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涉不动产即翡翠花园四期综合楼位于合肥市,故本案应由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司法管辖。涉及与本案不动产同一位置的其他不动产纠纷,包河区人民法院曾移送送至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人民法院审理,也可证明上述管辖情况。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关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涉案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案涉“翡翠花园四期综合楼”工程项目属原审人民法院司法管辖区域,原审人民法院依据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定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无误,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张玉德
审判员 孙礼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瑾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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