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嘉翼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终124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嘉翼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振兴路4号紫雁朗庭1幢9层010907号。
法定代表人:贾晓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峰,陕西大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开第十五大街267号。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河南安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72号1406号。
法定代表人:唐启鹏。
上诉人西安嘉翼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河南安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初9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西安嘉翼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经慎重考虑于2020年10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西安嘉翼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西安嘉翼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562元,减半收取4781元,由上诉人西安嘉翼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姚振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英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