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终200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丰华,湖北晨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婷婷,河南锦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安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婷婷,河南锦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上诉人***、河南安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民初16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民初167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295元,上诉人***、河南安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5,295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 赵玉章
审判员 赵俊丽
审判员 邢永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邓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