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安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执1421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鲁夏青,女,199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河南安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61667512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诉河南安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5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河南安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
2020年4月2日本院作出(2020)豫0105财保41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南安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安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3739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关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