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安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财保413号
申请人**,女,汉族,1976年11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河南安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72号1406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3年4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申请人**诉河南安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2019)豫0105财保706号民事裁定,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是:一、冻结了被申请人河南安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市索凌路支行17×××74账户、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基路支行93×××05账户的存款180万元;二、冻结了***在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市索凌路支行62×××63账户的存款180万元。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上述账户存款180万元续行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行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安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市索凌路支行17×××74账户存款180万元
二、续行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安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基路支行93×××05账户存款180万元;
三、续行冻结***在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市索凌路支行62×××63账户存款18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会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张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