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9006民初2370号
原告:周在军,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水上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女,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住郑州市金水区。系原告周在军之妹。
被告:河南安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72号14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9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婷婷,河南锦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在军诉被告河南安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周在军诉称:周红系第一被告的职员,从原告处借款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借款,后尚欠本金50万元及利息。第二被告于2018年2月10日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据。故请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
被告河南安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借款的过程发生在郑州市,二被告、周红均在郑州市,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已受理的案件涉及该借款,故应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被告的住所地为郑州市××区,郑州市××区对该案具有管辖权,本院对该异议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被告河南安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