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广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焦作市创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民终19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创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三阳乡塔南路转盘东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果园路809号三维月季公寓3号楼7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司方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广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朝阳路精品陶瓷城南排附1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焦作市创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昕装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焦作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河南广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艺装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9)豫0802民初2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方面上存在不妥之处:一、***公司主张向创昕装饰公司出借资金150万元,一审中***公司提交了三张现金收据,两张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作为支付借款的证据。其中现金收据三张,一张日期为2011年12月9日,金额为105万元;同日另一张收据金额为1.5万元;2011年12月13日的收据金额为43.5万元,该三张现金收据的总额为150万元。关于两张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转账日期为2011年12月9日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金额为98.5万元;2011年12月12日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金额为26.55万元,总额为125.05万元。三张现金收据与两张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无论日期还是金额均无法一一对应,且金额存在较大差异。二、关于两张工商银行网上电子回单。该两张工商银行网上电子回单系案外人***个人工商银行卡转账至创昕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银行卡的回单,且2011年12月9日的回单中用途一栏中备注为“货款”,2011年12月12日的回单中用途一栏中备注为“还款”,两张银行回单均系涉及案外人***个人,且转款用途分别备注为货款、还款。***公司将案外人***的个人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作为该公司出借资金的凭证,借款人创昕装饰公司对此有异议,***公司应当就***及其涉案工商银行卡、卡上资金来源等与本案的关联性进行举证。一审法院在涉案书证明确的情况下,将证明该两笔款项系***与创昕装饰公司之间业务往来的举证责任完全分配给创昕装饰公司不当。一审法院应进一步查清***公司是否实际支付了借款金额;如支付,支付了多少。三、一审法院应进一步查清***在借款展期协议上的签名是否真实。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9)豫0802民初27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焦作市创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25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拜建国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